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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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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志强与被告韩刚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被告韩刚齐,男,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 原告曹志强与被告韩刚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史泱泱及被告韩刚齐

被告韩刚齐,男,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

原告志强被告韩刚齐民间借贷纠纷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史泱泱及被告韩刚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2月24日,被告向其借款5万元。后其多次向被告催要还款,但被告拒不归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其借款5万元。

被告辩称:借款数额属实,其同意归还,但现无力归还。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借条份,证明被告向其借款5万元。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

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认证意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对该证据予以认定。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1年2月2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曹志强现金伍万元整(50000元)。韩刚齐2011年2月24日”。该款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被告对此认可,且有其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予以确认。因该款至今未还,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万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韩刚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曹志强借款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卫 云

人民陪审员  孙亭亭

人民陪审员  李保中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史芳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