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被告河南海达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张向涛借款本金28500元;以285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27日起至2015年2月26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支付借款期限内利息;自2015年2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标准计算,支付违约金; 四、驳回原告张向涛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张向涛承担150元,被告河南海达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承担8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瑛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