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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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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与王自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本院认为,依王自学申请,原审法院委托合法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原审予以采信正确。原审依据法定标准计算误工费并无不当。故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

本院认为,依王自学申请,原审法院委托合法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原审予以采信正确。原审依据法定标准计算误工费并无不当。故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62元,由保险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成功

审判员  席东彦

审判员  焦红萍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