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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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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小炜与焦作冶金建材高级技工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原审判决:一、解除原告申小炜与被告焦作冶金建材高级技工学校之间的劳动关系;二、被告焦作冶金建材高级技工学校应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申小炜被扣发工资8155元;三、被告焦作冶金建材高级技工学校应

原审判决:一、解除原告申小炜与被告焦作冶金建材高级技工学校之间的劳动关系;二、被告焦作冶金建材高级技工学校应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申小炜被扣发工资8155元;三、被告焦作冶金建材高级技工学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申小炜经济补偿金14563.9元;四、被告焦作冶金建材高级技工学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申小炜失业保险损失20160元;五、驳回原告申小炜的其他诉讼请求。

申小炜上诉称,原判认定事实部分不清,从而做出了错误判决。具体理由如下:一、一审判决第三项判决冶金技校支付申小炜经济补偿金14563.9元中,在认定申小炜工资数额上没有认定准确。在一审我们提交的证据中,工资包括申小炜的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等,而一审判决对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没有将申小炜每月600元的绩效工资计算在内。二、一审判决判令解除双方之间人事关系的日期为2015年6月10日,但没有判决冶金技校支付申小炜判决日期之前的工资。申小炜认为,在没有判决解除双方人事关系之前,申小炜仍是冶金技校的教职工,冶金技校应当支付这期间的申小炜的工资。三、一审判决冶金技校支付申小炜失业保险金损失没有将2005年至2008年的损失计算在内。四、一审判决冶金技校支付申小炜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月数应为7个月而不是6.5个月。五、一审判决未支持冶金技校支付申小炜2014年的取暖费。六、一审判决只支持了申小炜的失业保险损失,并没有将未办理失业保险的损失判决在内。综上,申小炜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改判支持申小炜的全部一审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冶金技校负担。

冶金技校的答辩理由与上诉理由相同。

冶金技校上诉称,一、一审法院判决冶金技校支付扣发申小炜工资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申小炜所发工资减少,是由冶金技校根据学校需要、申小炜的工作能力进行岗位调整及依据山阳区教育局关于印发《山阳区教师绩效考核和工资发放意见》的通知文件进行课时补贴、奖金和福利等综合调整所致,岗位调整以及工资减少并不违背双方所签订聘用合同的内容,且减少后的工资并不低于焦作市最低工资水平,一审法院以申小炜工作岗位调整前的平均工资为依据来计算岗位调整后申小炜的应发工资实为不妥。二、冶金技校不应当承担向申小炜支付失业金的义务。1、申小炜是经山阳区政府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复的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而整个山阳区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均没有缴纳失业保险费。冶金技校并非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而实在是无从缴纳。申小炜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问题并不是冶金技校所导致,而是由于其他相关部门的原因导致。一审法院判决由冶金技校承担失业保险费用,有失公平。2、申小炜客观上已经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没有失业损失。自然冶金技校也不应当承担向其支付失业损失的义务。三、冶金技校没有违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内容的情形,不应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综上,冶金技校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判决有失公正,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申小炜民事诉状第2、3、4项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申小炜承担。

申小炜的答辩理由与上诉理由相同。

依据双方当事人的上诉及答辩意见,本院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是:1、冶金技校是否应当支付申小炜经济补偿金,如应支付,金额如何计算;2、冶金技校是否应支付申小炜失业金损失和医疗补助金损失;3、冶金技校是否应当支付扣发申小炜的工资;4、冶金技校是否应支付申小炜2014年12月份至2015年3月份的工资差额以及2015年4月份至6月份的工资,如应支付,则工资如何计算;5、冶金技校是否应当支付申小炜2014年取暖费,如应支付,数额是多少。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上诉人申小炜认为,一、冶金技校应支付申小炜经济补偿金。理由:冶金技校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扣发申小炜工资,导致申小炜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所以冶金技校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从2005年开始计算到解除劳动关系,共10年,申小炜的平均工资是2240.65元再加上绩效工资600元然后再乘以10个月。2、冶金技校应支付申小炜失业金损失和医疗补助金损失。申小炜不是事业编制,学校也没有缴纳失业保险,所以应当支付失业金损失和医疗补助金损失。一审时对方提交的文件,不能证明申小炜是事业编制人员。3、冶金技校应支付申小炜扣发工资。冶金技校以招生不达标而扣发上诉人工资,应当支付该工资。2015年3月以前一直在学校上课。3月份以后学校就不让我去学校了。焦作市聘用合同书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来签订的河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是针对技术岗位而言的。4、冶金技校应支付申小炜2014年12月份至2015年3月份的工资差额以及2015年4月份至6月份的工资,因为裁决后,申小炜提起起诉直到一审判决前,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按其本人工资的标准计算。我直到2015年3月份以前一直在学校上课,一审开庭后,学校彻底不让我去了。5、冶金技校应当支付申小炜2014年取暖费,应该发1680元。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上诉人冶金技校认为,1、冶金技校不应支付申小炜经济补偿金,在一审时双方都提交了工资表,冶金技校没有扣发申小炜的工资。申小炜工资减少是事实,但是工资的减少是因为冶金技校给其调整了工作岗位,依据山阳区教育局关于印发山阳区教师绩效考核和工资发放意见的通知,是对课时补贴、奖金和福利的综合调整所导致,并且申小炜实发工资不低于焦作市最低工资水平,所以申小炜认为扣发工资的事实不存在。也就不存在冶金技校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事实。2、冶金技校不应支付申小炜失业金损失和医疗补助金损失。根据一审提交的山阳区机构编制委员的文件,证明申小炜是事业编制人员,所以不需要缴纳失业金。3、冶金技校没有扣发工资,不应当支付扣发工资,申小炜原来是讲课的,后来不讲课了。一个原因是仲裁裁决的解除劳动关系,另一个是合同也到期了。具体理由详见第一条理由。4、冶金技校不应支付申小炜2014年12月份至2015年3月份的工资差额以及2015年4月份至6月份的工资。该请求缺少仲裁前置程序,聘用合同已经到期,且客观上申小炜没有给学校提供劳动。5、冶金技校不应当支付申小炜2014年取暖费,缺少仲裁前置程序,且取暖费是福利待遇,不属于工资及经济补偿等劳动法所规定的范围。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认定的案件事实相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