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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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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杰、陈春盛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民立管终字第000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明杰,男,195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嘉应观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春盛,男,196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 上诉人张明杰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民立管终字第000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明杰,男,195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嘉应观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春盛,男,196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

上诉人张明杰因不服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2015)武民二初字第001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即为本案受害方,可依约定向受害方所在地武陟县人民法院起诉,且被上诉人在答辩期届满后才提出管辖异议,属程序违法。请求撤销原审法院民事裁定由武陟县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原审被告陈春盛在2015年6月25日收到起诉状副本,在2015年7月28日提出管辖权异议,属于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提出管辖权异议,应视为未依法行使权利,原审法院无需对原审被告陈春盛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原审法院在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2015)武民二初字第00147号民事裁定书中认定原审被告陈春盛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属认定事实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2015)武民二初字第00147号民事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裴永胜

审判员  张前进

审判员  董艳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