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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民二终字第003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毅,男,1969年10月30日出生,现住焦作市山阳区。 
 委托代理人苑卫国,焦作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路萍,女,1964年4月12日出生,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代理人王小三,焦作市山阳区焦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张毅与被上诉人原路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毅不服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的(2015)解民一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毅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毅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为3650元,由上诉人张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成功 
 审 判 员 胡永平 
 代审判员 米新秀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