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叶某某与沈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殷少民初字第48号 原告叶某某,男,汉族,2005年3月13日出生,住安阳市。 法定代理人叶某,男,汉族,1982年10月16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告沈某,女,汉族,1982年3月28日出生,住安阳市。 原告叶某某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殷少民初字第48号

原告某某,男,汉族,2005年3月13日出生,住安阳市。

法定代理人叶某,男,汉族,1982年10月16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告沈某,女,汉族,1982年3月28日出生,住安阳市。

原告某某诉被告沈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沈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胡文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彦雨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