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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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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梁福合、陈秀兰、高秋梅、梁某、王智文以及被上诉人徐振伟机动车交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民终字第13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石俊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学刚,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福合,男,1938年9月15日出生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民终字第13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公司。

代表人石俊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学刚,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福合,男,1938年9月15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秀兰,女,1938年4月21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秋梅,女,1973年8月24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某,男,1998年5月1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智文(曾用名梁爽),女,1988年5月27日出生。

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史建方,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振伟(曾用名徐同凤、徐永伟),男,1985年9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郑飞,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郑州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梁福合、陈秀兰、高秋梅、梁某某、王智文(以下简称梁福合等五人)以及被上诉人徐振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梁福合等五人于2015年6月11日向虞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徐振伟赔偿梁福合等五人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350000元,大地财险郑州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该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2015)虞民初字第1394号民事判决,大地财险郑州中心支公司对此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9日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大地财险郑州中心支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曾学刚与被上诉人梁福合等五人之委托代理人史建方以及被上诉人徐振伟之委托代理人郑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5年4月30日22时30分许,徐振伟酒后驾驶豫NQDXXX号小型轿车沿虞城县长江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虞城县长江路与滨河路十字交叉路口时,与同方向梁新华驾驶的电动两轮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梁新华当场死亡,构成重大交通事故。此事故经虞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虞公交认字2015第043000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振伟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梁新华无责任。徐振伟驾驶的豫NQDXXX号小型轿车在大地财险郑州中心支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分别为122000元和200000元,交强险保险期间为2014年10月16日0时起至2015年10月15日24时止,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为2014年10月19日0时起至2015年10月18日24时止。第三者责任险特别约定不计免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梁福合等五人因赔偿事宜与徐振伟协商未果诉至法院,徐振伟在事故发生后已向梁福合等五人支付20000元费用。

原审法院另查明,死者梁新华系城镇居民,事故发生时50岁,育有一子一女,儿子梁某某1998年5月1日出生,17岁;女儿梁爽(现名王智文)1988年5月27日出生;其妻高秋梅,1973年8月24日出生;其父梁福合1938年9月15日出生,76岁;其母陈秀兰1938年4月21日出生,77岁;梁福合、陈秀兰共育有子女五人,长子梁清华、次子梁新华、三子梁少华、四子梁红星、女儿梁艳华。梁福合、陈秀兰、梁某某均为死者梁新华的被扶养人且均为城镇居民。2014年度河南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8804元/年。2014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391.45元/年;2014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5726.12元/年。

原审法院认为,一、关于梁福合等五人损害责任的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可见,法律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是,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仍有损害没有弥补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大地财险郑州中心支公司作为豫NQDXXX号小型轿车交强险的保险人,应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对梁福合等五人因梁新华交通事故中死亡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交强险赔偿后不足损失,徐振伟系肇事车辆驾驶员,在本次事故中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梁新华当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对梁福合等五人交强险赔偿后的不足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徐振伟为其驾驶的豫NQDXXX号肇事车辆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并约定了不计免赔,大地财险郑州中心支公司辩称徐振伟系酒后驾驶,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予承担的答辩意见。该院认为,大地财险郑州中心支公司与徐振伟订立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系大地财险郑州中心支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徐振伟庭审中称保险公司未就免责条款向其尽到说明义务,大地财险郑州中心支公司应举证证明其就该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已向徐振伟尽到说明义务,使其知悉、理解合同免责内容,但大地财险郑州中心支公司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故该免责条款对徐振伟不具有约束力,大地财险郑州中心支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承担本案保险金的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故对梁福合等五人交强险赔偿后不足的损失,应先由大地财险郑州中心支公司按照第三者责任险在其保险限额内直接赔偿给梁福合等五人。超出限额部分由徐振伟承担。

二、关于徐振伟、大地财险郑州中心支公司对梁福合等五人损害的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的确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