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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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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傅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刑初字第321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傅某某,又名傅曾用,男。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5)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傅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8日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刑初字第321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又名傅曾用,男。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5)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傅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1日凌晨2时许,被害人许某与其朋友在南阳市卧龙路金莎KTV三楼消费过程中与服务员产生矛盾,双方发生争执,三楼主管被告人傅某某对许某进行殴打,致使许某面部多处受伤。经鉴定,许某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傅某某故意非法损害公民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其犯罪的事实,提请法院对被告人傅某某依法判处。

被告人傅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日22时许,被害人许某饭后与其朋友们一起到南阳市卧龙路金莎KTV三楼308房间内唱歌,唱歌到凌晨2时许,许某在关房间门时未注意到服务员惠健正好把头伸进来看,一下子夹着服务员的头了,把服务员的脸部夹流血了,二人便发生争吵并撕抓起来,这时三楼主管被告人傅某某及其他服务员赶到现场,被告人傅某某对许某进行殴打,致使许某面部多处受伤。经鉴定,许某伤情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傅某某于2015年1月8日在南阳市卧龙路金莎KTV门口被抓获归案。

在审理过程中民事赔偿部分在本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许某经济损失五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傅某某的年龄等基本情况,说明被告人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前科查询证明,经查询被告人傅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

(3)、受案登记表,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接110指令,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出警。

(4)、辨认笔录及照片,经王冰对一组照片进行辨认,指出照片中的人中有KTV三楼主管傅玉浩。

(5)、抓获经过,2015年1月8日17时30分左右,接到线索举报网上在逃嫌疑人傅某某,17时50分在南阳金莎KTV门前将其抓获。

(6)、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鉴定意见:许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7)、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证实了民事部分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谅解。

2、证人证言

(1)、证人钱某某证言,当晚凌晨两点多,我在吧台工作时三楼服务员用对讲机通知我说三楼有人打架了,我到三楼后在309房间门口我看到好几个服务员围着客人,还有三楼主管与客人正在撕抓,我看到客人鼻子上流着血,同时也看到服务员慧某的眼角流着血,我上去把他们拉开。听说是客人喝多了酒把服务员惠某踹一脚摔到门上了,其他没有什么矛盾。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2013年11月30日22时许,我正在KTV上班,许某给我打电话说要来玩让安排个房间,我就安排在308房间,之后许某和四、五个朋友一起来唱歌,期间他几个朋友陆续走了,就剩一个戴眼镜的男子,我和许某我们三人在房间唱歌,这时已经是12月1日零时2点多了,房间的服务员催着买单,许某说喝完最后两瓶酒就走,我就在房间唱歌,突然听到门口有吵闹声,我在门口看见服务员和许某正在争吵,一旁有许某戴眼镜的朋友在劝着,我以为还是为催单发生了争吵,就说别吵了。房间服务员说许某推门把自己的脸给撞伤了,这时我看见服务员的脸上流血了。许某和服务员相互骂着、争吵着,这时三楼主管傅曾用过来了,当时就问服务员脸怎么受伤了,并问是不是他(指着许某)打的,服务员说是的,傅曾用就上去动手打许某,站在旁边的几个服务员也跟着上去打许某,我也跟着劝,一直到三楼的楼梯间,傅曾用和服务员把许某围着乱打,我急了扑在许某身上护着他,傅曾用就质问我是不是和对方是一伙的,并让服务员把我拉开,继续打许某,许某就往旁边逃跑,一直跑到318房间,这时看见四楼的主管钱某某过来,我就让他去制止一下,之后又看见许某被傅曾用他们从房间拉了出来,在走廊里继续打,我一看劝不住,就跑到一边用电话打110报警。

(3)、证人李某某证言,当晚唱歌期间其他人都陆续走了,就剩下我、许某、萌萌和另外一个女孩在房间,大约凌晨时,许某一边打着电话到门口关门,当时门开了一条缝隙,就在许某关门时一个服务员把头伸进来看,许某关门时用劲也大,一下子夹住服务员的头了,把服务员的脸部挤流血了。两人争吵并撕抓起来,我过去劝,然后也不知道怎么回事,楼层的傅主管带着一二十个服务员冲到房间打许某,我们劝也劝不开,我也被打了两下。那个傅主管拽着许某的头发将许某带到大厅里继续打,当时就他打的起劲,一手拽着头发,一边乱打许某的面部,嘴里还不停的骂许某有钱就猖狂了,我估计是傅主管也喝点酒,萌萌和那个女服务员根本就劝不开,其他服务员在围观,其他服务员没怎么动手,当时其他服务员看傅主管下手太重,害怕打出事,他们自己把傅主管拉开了。

3、被害人许某的陈述,2013年11月30日晚上,我和郑州的三个朋友吃完饭后一起到金莎KTV去唱歌,在三楼具体哪个房间想不起来了,当唱到一半的时候,我在房间卫生间接个电话出来发现房间的门在大开着,我过去把房间门给关上,就在关门过程中可能碰到站在门口的服务员了,我就和服务员发生了口角,跟着我和服务员就开始互相撕抓起来,我朋友看到后就过来把我们拉开了,拉开后那个服务员就用对讲机喊其他的服务员,过来一二十个进到我们房间把我的上衣给脱完,接着就开始打我,从房间里面拽着我的头发把我拽出来,在走廊里把我打倒在地,用脚踹我,用拳头打我,还拿东西砸我,一二十个人一直在打着我,我趴在地上抱着头,没有还手的机会,在打我过程中有人报警了。我确定打我的人就是站在我房间门口那个服务员,三楼其他服务员以及三楼主管。我鼻子被打的粉碎性骨折,耳朵也被打了,头部是脑震荡,还有胳膊、肩膀和脖子软组织挫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