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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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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甲、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赵某乙、陈某某犯赌博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唐刑初字第282号 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甲,男,1979年2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唐河县,汉族,初中毕业,个体经营户,住唐河县。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8年2月1日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唐刑初字第282号

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甲,男,1979年2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唐河县,汉族,初中毕业,个体经营户,住唐河县。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8年2月1日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8年2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5年2月3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在押唐河县看守所。

辩护人常平,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3年3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唐河县,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唐河县。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5年2月3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在押唐河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宏羽,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1年1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唐河县,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唐河县。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于2001年12月13日被本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元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至2008年9月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5年2月3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在押唐河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丙,男,1965年12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唐河县,汉族,高中毕业,农民,住唐河县。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5年2月3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在押唐河县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乙,男,1976年6月30日出生于河南省唐河县,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唐河县。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5年2月3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在押唐河县看守所。

被告人某某,男,1971年8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唐河县,汉族,小学毕业,住唐河县。因故意伤害于2006年10月8日被唐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5年4月30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6日被唐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公诉刑诉(2015)217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甲、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赵某乙、某某赌博罪,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凌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甲、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赵某乙、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常平、刘宏羽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甲、王某甲于2015年2月1日、2日在唐河县龙潭镇村民陈某某家组织胡某、杨某甲、范某某、杜某某、韩某等50余人用“骰子”作为赌具,以“摇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赌注从100元到数千元不等,从中抽头渔利,该赌场由赵某甲、王某甲组织开设,由王某乙、赵某乙负责赌场秩序,王某丙负责向赌场内拉送参与赌博的人员;陈某某在明知赵某甲等人组织他人赌博,仍为其提供场所。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被告人赵某甲、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赵某乙、陈某某的供述、证人宗某某、龚某某、赵某、杨某甲、范某某等人的证言、出示了唐河县公安局收缴物品清单及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唐河县人民法院对赵某甲、王某乙判处刑罚的生效判决书等书证。通过以上证据,证实了被告人赵某甲、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赵某乙、陈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某甲、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赵某乙、陈某某对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要求从轻处理。

被告人赵某甲的辩护人常平对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甲犯赌博罪不持异议,但辩称被告人赵某甲赌博时间较短,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建议对其在一年以下量刑。

被告人王某甲的辩护人刘宏羽对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赌博罪不持异议,但辩称被告人赵某甲赌博时间较短,规模小,影响不大,且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诚恳,又系初犯、偶犯,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或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日,被告人赵某甲、王某甲欲在唐河县龙潭镇村民陈某某家开设赌场进行赌博,并分别联系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丙、赵某乙让其到赌场维持秩序和接送参赌人员,后赵某甲和王某乙分别与被告人陈某某电话联系,向其说明欲在其家中开设赌场之事,陈某某表示同意后,被告人赵某甲、王某甲于2015年2月1日和2月2日,连续两天组织宗某某、龚某某、赵某、杨某甲、范某某等50余人,用“骰子”作为赌具,以“摇单双”的方式在陈某某家新盖的房子内进行赌博,赌注从100元至数千元不等,并从中抽头渔利。期间,被告人王某乙、赵某乙负责赌场内的秩序、被告人王某丙用自己的面包车负责向赌场内接送参赌人员和放哨人员、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赵某甲等人组织他人赌博仍为其提供赌博场所。2015年2月2日下午,当被告人赵某甲、王某甲组织的50余人正在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现场收缴赌资240300元。

2015年4月29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唐河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甲、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赵某乙、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参赌人员宗某某、龚某某、赵某、杨某甲、范某某、胡某、刘某某、王某丁、杨某乙等人的证言、唐河县公安局收缴物品清单及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唐河县人民法院对赵某甲、王某乙判处刑罚的生效判决书等书证,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其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聚众赌博;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丙、赵某乙明知赵某甲、王某甲组织他人聚众赌博而在赌场内维持秩序和接送参赌人员;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聚众赌博而为其提供场所,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甲、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赵某乙、陈某某犯赌博罪的罪名均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赵某甲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赵某甲赌博时间短,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之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王某甲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某甲赌博时间短、规模小、影响不大之理由,经查,被告人王某甲等人组织他人聚众赌博虽然只有两天时间,但参赌人员达50余人、赌资达20余万元、参赌人员又涉及到本县和外省,不能视为规模小和影响不大,故该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但辩称被告人王某甲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又系初犯、偶犯之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