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韩某某犯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刑初字第5号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某,男,1963年2月11日出生。 辩护人邸英琪,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桂萍,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刑初字第5号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63年2月11日出生。

辩护人邸英琪,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桂萍,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诉刑诉(2014)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受贿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期间公诉机关延期审理一次。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昕、康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某及其辩护人邸英琪、李桂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某某利用担任固始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副主任(主持工作)的职务便利,对平顶山华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赵某某(另案处理)借用他人资质并采取“陪标”的方式投标工程进行照顾,分别于2006年11月非法向赵某某索取人民币100万元,2009年1月向赵某某非法索取人民币10万元,2010年6月非法向赵某某索取人民币60万元,2010年7月非法向赵某某索取人民币15万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85万元,被告人韩某某用于购买房屋、汽车、装修住房及日常消费。

被告人韩某某利用担任固始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副主任(主持工作)的职务便利,对河南众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段某某(另案处理)借用他人资质并采取“陪标”的方式投标工程进行照顾,分别于2010年7月向段某某非法索取人民币30万元,用于购买房屋,并让段某某为其支付房屋装修款共计人民币102619元。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宣读了被告人韩某某的户籍证明、韩某某任职情况说明等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某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其拒不供认犯罪事实,建议对其判处13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韩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向赵某某索取人民币185万元的事实辩称,其与赵某某系合伙关系,在赵某某中标的工程施工过程中,其实施了协调地方关系、稳定供应材料物价、负责工程施工等行为,故185万元是其劳务付出的应得部分,但如果法律认为其作为公职人员合伙行为是违法的,其也认罪服法。被告人韩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索取、收受段某某人民币402619元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的辩护人辩称,第一,就本案的证据情况看,并未排除被告人韩某某与赵某某系合伙关系的合理怀疑,那么就韩某某以劳务进行出资并最终与赵某某平分利润这一现象得出的法律评价就应该是赵某某不构成行贿,韩某某只是违纪。第二,韩某某家属已经退还155万元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韩某某利用担任固始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副主任(主持工作)的职务便利,对平顶山华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赵某某(另案处理)借用他人资质并采取“陪标”的方式投标工程、转包等方面进行照顾,分别于2006年11月非法向赵某某索取人民币100万元,2009年1月向赵某某非法索取人民币10万元,2010年6月向赵某某非法索取人民币60万元,2010年7月向赵某某非法索取人民币15万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85万元,被告人韩某某用于购买房屋、汽车、装修住房及日常消费。

二、被告人韩某某利用担任固始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副主任(主持工作)的职务便利,对河南众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段某某(另案处理)借用他人资质并采取“陪标”的方式投标工程进行照顾,分别于2010年7月向段某某非法索取人民币30万元,用于购买房屋,并让段某某为其支付房屋装修款共计人民币102619元。

另查明,在侦查阶段被告人韩某某分别于2014年10月14日、2014年11月13日主动退回赃款共155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韩某某供述与辩解

(1)侦查阶段初期的供述与辩解:

第一起指控事实:土地整理中心成立于2004年,主要业务是争取国家土地整理项目和固始县土地开发的整治利用。2007年以前主要由项目所在地的乡级政府牵头,我们局长、主管副局长和我一起去国土资源部负责跑项目,2007年以后由项目所在地的乡级政府牵头,我们局长、主管副局长和我一起去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跑项目。项目批准下来以后由固始县政府成立领导小组,协调农林水利等对项目进行规划,随后由国土资源局组织招标确定由哪家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来进行施工,我作为业主代表之一也参与招标的过程。2010年由政府采购办组织招标,我安排土地整理中心副主任唐骏作为联络员参与招标过程。这种模式一直沿用到现在。自土地整理中心成立以来有:2005年祖师庙乡土地整理项目;2006年观堂乡土地整理项目;2007年丰港、马岗两个乡的土地整理项目;2009年分水、泉河两个乡土地整理项目;2010年陈集等两个乡和城郊乡大棚村3个土地整理项目;2011年一次上马了15个乡镇的大项目。2011年实施的李店乡和往流乡两个项目,2012年实施的是丰港乡西部十几个村的土地整理项目,2013年实施的是丰港乡东部十个村的项目。以上项目由国土资源局招标聘请监理公司,监理公司根据标段对工程进行监理,监理公司认定工程量以后付款单位按照已认定的工程进度向施工方支付85%的工程款,经验收合格后再付给施工单位10%的工程款,剩余5%作为质保金,待过了保修期以后,如无施工质量问题,付款单位再向施工单位支付最后作为质保金的5%的余额。2011之前在付款时我作为整理中心主任、副主任时需审核签字,2011年之后我以当时土地整理指挥部财务科长的身份签字审核付款。

我认识赵某某,当时我和祖师乡乡长一起去北京跑土地项目时,在赵某某所在的公司认识了她,当时她所在的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对土地整理进行规划和设计。我和她认识之后她作为该公司的项目负责人来固始对祖师乡的土地项目进行了规划设计。2005年祖师乡土地整理工程开始招标时,赵某某又借用郑州河南省中原建设有限公司的资质来固始参与了祖师乡土地整理工程的招标,最终赵某某借用资质的河南省中原建设有限公司中标并实施了该项工程。2008年祖师乡土地整理工程竣工,竣工后经省国土资源厅验收后我们就把工程款给她拨付完了。2005年赵某某又借用了河南省中原建设有限公司和林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承建了观堂乡土地整理项目。2007年赵某某又借用了一家公司的资质参与马岗乡土地整理项目的招标并顺利中标,但是这次赵某某没有亲自参与施工而是把工程转包给另外一个施工单位了。2009年以后赵某某又以其他公司的资质参与了固始县其他土地整理项目的招标,但公司的名字我记不清,不过她的公司也都顺利中标了,后来她又把中标的工程转包给了其他的施工公司去做,我在付款签字审核时看到过她曾经借用资质的几家公司的名字。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