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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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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成、黄某浩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召刑初字第81号 公诉机关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成,男,199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4年12月5日被漯河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9日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召刑初字第81号

公诉机关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成,男,199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4年12月5日被漯河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9日被逮捕。现押漯河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浩,男,199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肄业,农民。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5年1月15日被漯河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15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押漯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柏军营,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漯召检诉刑诉(2015)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成、黄某浩犯抢劫罪,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涛、罗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成、黄某浩及其辩护人柏军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16日晚,被害人刘某从漯河市平平食品厂下班后到漯河市经济开发区后谢乡朱庄村其女朋友李某租房处玩,被李某前男友赛某某(已判刑)、被告人赵某成殴打,并用砖头将其头部砸伤,二人在被房东劝离后,刘某前往附近的诊所进行包扎,赛某某、赵某成赶到诊所门口对刘某再次进行殴打,并将其带至召陵区李村天昱大酒店门口,赛某某、赵某成、马某某(在逃)、黄某浩在天昱大酒店门口再次对刘某进行殴打,并以调戏李某为由向其索要5000元人民币,刘某打电话向同事借到3000元后,四人才停止对其殴打,随后由马某某驾驶摩托车陪同刘某前往漯河市平平食品厂找到何某某取卡,二人又前往中国农业银行铁东支行取款3000元。赃款尚未分肥,赛某某、赵某成即逃至郑州、广州等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成、黄某浩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赵某成、黄某浩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均无异议,当庭认罪。辩护人柏军营的辩护意见认为1.被告人黄某浩犯罪时未满18周岁,属未成年人犯罪;2.黄某浩具有自首的情节;3.黄某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4.黄某浩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6日晚,被害人刘某从漯河市平平食品厂下班后到漯河市经济开发区后谢乡朱庄村其女朋友李某租房处玩,被李某前男友赛某某(已判刑)、赵某成殴打,并用砖头将头部砸伤。二人被房东劝离后,刘某前往附近的诊所进行包扎,赛某某、赵某成又赶到诊所门口对刘某再次进行殴打,并将其挟持至召陵区李村天昱大酒店门口。赛某某、赵某成、马某某(在逃)、黄某浩在天昱大酒店门口再次对刘某进行殴打,并以调戏李某为由向其索要5000元人民币,刘某打电话向同事何某某借钱,何某某同意借3000元给他后,四人才停止对其殴打,随后由马某某驾驶摩托车陪刘某前往漯河市平平食品厂找到何某某取卡,二人又持该卡到中国农业银行铁东支行取款3000元。赃款尚未分肥,赛某某、赵某成等人即逃至郑州、广州等地。

另查明,2014年12月5日,赵某成主动到漯河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投案自首。2015年2月28日,赵某成亲属与被害人刘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出具谅解书请求对赵某成从轻处罚。2015年1月15日,黄某浩主动到漯河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赵某成供述证明:2013年7月16日晚,赛某某给其打电话称女友被人欺负了,让其去帮忙。其赶到漯河市经济开发区后谢乡朱庄村李某租房处后与赛某某一起对被害人刘某进行殴打,其用砖头将刘某头部砸伤,房东闻讯将人劝离,其与赛某某又找到在附近诊所包扎的刘某,并继续对其进行殴打。后二人乘坐出租车将刘某带至召陵区李村天昱大酒店门口,其与赛某某、马某某、黄某浩再次对刘某进行殴打,并以调戏李某为由向刘某索要5000元人民币,刘某打电话向同事借到3000元后,四人停止殴打。随后马某某带着刘某去取钱,其与女友樊某某、黄某浩一起走了。第二天其与赛某某一起去找马某某,马某某告诉二人刘某已经报警了,其顾不得分钱就逃往广州了。后来听说赛某某被判刑了,其就和家人商量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了。

2、被告人黄某浩供述证明:2013年7月16日晚其正在家中睡觉,赵某成给其打电话让其到天昱大酒店去一趟。其到地方后赵某成指着被害人说这个孩欺负他朋友的女朋友了,其就与赵某成一起殴打被害人刘某,打了大概十来分钟其就骑车回家了,没有参与商量要钱的事情。后来听说赵某成投案自首了,其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了。

3、同案犯赛某某供述证明:2013年7月16日晚,其到女友李某租房处,看到一个男的躺在李某床上,李某告诉其该男子是老家人介绍的对象叫刘某,其很生气,就下楼给赵某成打电话。赵某成到后二人上楼殴打刘某,赵某成用砖头将刘某头部砸伤,赛某某用鞋子打刘某,房东闻讯将二人劝离,其与赵某成又找到了在附近诊所包扎的刘某,并继续对刘某进行殴打。后二人乘出租车将刘某带至召陵区李村天昱大酒店门口,马某某、赵某成及黄某浩再次对刘某进行殴打,并以调戏李某为由向其索要5000元人民币,刘某打电话向同事借到3000元后,四人才停止对其殴打。随后马某某带着刘某去取钱,赛某某与李某一起回家了。第二天中午其给马某某打电话得知,马某某与赵某成坐火车去广州了,其未分到钱,后与李某一起去郑州打工去了。

4、同案犯马某某供述证明:2013年7月16日晚12点多,赛某某与李某、赵某成带着一个头上身上都是血的孩,在李村天昱大酒店门口找到其说这个孩调戏李某了,三人商量着问这个孩要5000元钱。随后三人与黄某浩一起对这个孩进行殴打,赵某成用啤酒瓶打到那个孩头上,黄某浩用自行车将那个孩撞倒,直到那个孩向同事借到了3000元钱,四人才停止殴打,赛某某让其与那个孩一起去取钱,其与那个孩骑摩托车到漯河市平平食品厂找到一个女的取卡,然后到中国农业银行铁东支行取款3000元,没来得及给赛某某分赃,其就在第二天上午与赵某成一起坐火车去广州了。

5、被害人刘某陈述证明:2013年7月16日晚,其到刚认识的女朋友李某位于漯河市经济开发区后谢乡朱庄村的租房处玩,被自称是李某前男友的男子与一个稍胖的男子殴打,稍胖的男子用砖头将其头部砸伤,房东过来后将二人劝离,其就前往附近的诊所进行包扎,两名男子赶到诊所门口再次对其进行殴打,并将其带至召陵区李村天昱大酒店门口,两名男子与一个偏瘦的男孩和一个骑折叠自行车的男孩再次对其进行殴打,并以调戏李某为由向其索要5000元人民币,其打电话向同事何某某借到3000元后,四人才停止对其殴打,随后由偏瘦的男孩驾驶摩托车陪其前往漯河市平平食品厂找到何某某取卡,二人又前往中国农业银行铁东支行取款3000元,偏瘦的男孩才放其离开了。

6、证人韩某某证言证明:2013年7月17日早上,其舅舅给其打电话称其表弟刘某在平平食品厂下班后被几个人打了一顿,并抢走了3000元钱。韩即到西平县公安医院看望刘某,并向刘某核实了这一事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