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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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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运良等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3)寇某证言:我是经郭连孟坡村的一个叫吴孬的认识的王文秀,有一个多月了。我一共在他那里买了四次毒品,都是我去王文秀家里去买,他不往外送。我大约是一星期去他那里买一次,有两次是晚上去的,有两次是下午去

(3)寇某证言:我是经郭连孟坡村的一个叫吴孬的认识的王文秀,有一个多月了。我一共在他那里买了四次毒品,都是我去王文秀家里去买,他不往外送。我大约是一星期去他那里买一次,有两次是晚上去的,有两次是下午去的。有时买200元、有时买100元。最后一次就是2014年4月29日晚上8点多去他家买了100元的毒品。毒品是土褐色粉末状的、用白色塑料袋包装的。王文秀应该知道我的名字,我给他说过,我的脖子上有个疙瘩,在建设路开干洗店,他知道我的情况。我是去王文秀家认识的王延生,我没从他手里买过毒品。我见他吸毒品,我们不熟悉,他不给我,直到王文秀回去后才给我毒品。

以上证言证实了寇某多次到王文秀家购买毒品的事实,另证:在王文秀家买毒品时见到王延生在吸毒,问王延生买毒品,因王延生不认识他没有卖给他。

(4)吕某证言:王延生是我姑父,王文秀是他爹,我们也认识,他也知道我吸毒,我也知道他卖毒。我一共在王文秀那里玩过二次,第一次是在我2014年2月27日刑满释放回来没几天,我去王文秀家玩过一次。2014年4月27日晚上八点左右,我骑着摩托车到郭连王文秀家,买了100元的毒品,0.2克,在王文秀家客厅吸食后我就回家了。我住监狱之前不断去王文秀那里买毒品,每次都不多,具体情况记不清了,王延生没有卖给我过毒品,他就不给我。

以上证言证实吕某多次从王文秀购买毒品进行吸食的事实。

(5)王某证言:我和王延生认识好几年了,今年春节我和他在宾馆玩,我看他吸,他劝我尝尝,我就学会了。我在王延生那里买过多少次我记不清了,过春节后买的少,在4月份后几乎每天都要从他那里买,有时我去四海通附近找他拿,有时和他去郭连他家拿,有时给我送到东商贸。今年4月20日中午,王延生给我打电话(他的电话号码我删了)问我玩不玩(意思是吸不吸毒品)?我说弄点吧。他让我在四海通等着他,我给他了二百元,他给我了一包毒品,当天我吸了一次后,没吸完,到5月1日前的一天我把剩下的吸了。我记清的是在4月23、24、25日连续三天买他了三次,都是送到东商贸的,每次都是600元的毒品,说是2克。毒品是土黄色的粉末,包装袋是白色塑料袋。我从王文秀那里买过,春节去过一次,后来三月去过二次,总共有四、五次。都我和王延生联系,他手里没有,他就带我去他老家,他给他父亲一说,他父亲把毒品拿出来给我,有时王延生接钱、有时王文秀接的钱,每次都二、三百元的。

该证人的证言,证明了其从王延生手中购买毒品的时间、次数、交易地点、交易数量及金额的事实,与双方的手机通话记录相互印证。

(6)李某证言:我通过朋友认识的王文秀,家是郭连乡的,60多岁。第一次从王文秀那里购买毒品是在2014年3月初的一天晚上,我到他家买了一百元的毒品,有一分多重,毒品呈黄褐色粉面状,用塑料袋包装。最后一次是在2014年4月底的一天去他家买过一次。我3月初至4月底在王文秀那里买了大概有二十多次,毒品都是黄褐色粉面状,用塑料袋包装,我在王文秀那里购买的毒品从三月份到现在花了大概三千元左右。我没从王延生手里买过毒品,每次都是从王延生的父亲王文秀那里买的毒品,其中有几次我在王文秀那里买毒品时,王延生也在场。但我是把钱交给了王文秀,王文秀给我的毒品。

该证言,证明了其在王文秀手中购买毒品的时间、地点、次数、交易数量及金额的事实,另证实有几次购买毒品时王延生也在场。

5、被告人供述或辩解

(1)被告人王运良供述:今天下午5点多,王延生给我打电话说:“让我给他送30克毒品。”我就带了30克毒品,出门碰见李某某,他说要跟我学开车,我两个开着车晚上7点左右从河南省驻马店新蔡上的新阳高速,10点半左右到达禹州市境内,到永登高速郭店服务区,我给王延生打电话联系让他在禹州市高速北口3、4公里处接货。我走到禹州市高速路北口3、4公路处看到王延生在路边站着,我开车到他跟前把车左窗玻璃降下来,他把18000元给我,我把30克毒品给他,就开车直接走了,在出站时我用100元交了过路费,刚出禹州高速北站出口处就被抓了。毒品是土黄色的,车是2010年从别人手里买的,车牌号是皖KB166A,户名是我妹夫李董超。我给王延生的毒品是用白色塑料袋包装的。我和王延生是2007年在平舆看守所认识的。李某某不知道我出来是卖毒品的,我给王延生毒品时他在睡觉。我大概是2013年8月15日前后,第一次卖给王延生了10克,后来又多次卖给王延生,我记不清了。我认识王延生的父亲王文秀,是王延生领着认识的,后来王文秀也给我联系让我给他毒品。我第一次是在2013年农历8月15日前后卖给王延生10克毒品,收他5000多元,之后我们隔三差五地联系给他毒品,具体多少次我记不清楚,有时10克、有时20克,每次间隔3、5天,有时十来天,有时晚上来、有时白天来。每次都是王延生和我联系,直接和他交易,我没有直接和王文秀交易过,有几次我在高速路上看到王文秀在路下站着。我们都是在禹州市北站东边高速路上交易的。我不知道王延生要毒品弄啥,我知道他吸毒。我一般用14792464827这个号和他联系。我买的毒品400元每克,卖给王延生是600元每克。我没有去过王延生家,每次都是我把毒品送过来,我到郭店服务区后给他打电话,确认他在哪里。都是他在高速路边站着,我们见面后,我不下车,他把钱给我,我把包好的毒品给他,之后我就经由高速掉头返回安徽。

以上供述证实了2013年农历8月份以来,王延生、王文秀多次从王运良处购买毒品,每次都是王延生事先与王运良联系后,王运良把毒品送到禹州,在高速路边交易。2014年4月30日进行毒品交易后被抓获的事实。

(2)被告人王文秀供述:昨天中午,我给我延生说让他给安徽的联系让送来30个东西(毒品),延生联系后说今晚过来,快到时打电话。晚上8点左右,王延生说安徽的打电话说:“送过来的三十克毒品一万八千块钱,大概十点多到,到时咱俩一块去,你坐在车上不下来,我上高速上把钱给他,把毒品拿下来,咱就回来。”我把钱拿出来查过后,用皮筋绑好交给延生,延生开着车,我坐在副驾驶位上,从我家出来到大墙草堂诗街中间正南的高速涵洞处,我在车上没下来,延生拿着钱上到高速上,把毒品拿下来交给我,我把毒品放到我的座位下的空间里,延生掉头往家回,走到草堂诗南北街的中间被你们抓住带回来了。卖毒人只我知道姓王,不知道叫啥,也不知道是安徽哪里的,电话号码我也不知道。延生和卖毒的是在平舆看守所认识的。我没有单独和安徽卖毒的联系,都是延生联系的。也没上高速接过毒品,都是延生上去接毒品,有时我和延生到接货地点,延生上去,我下车给姓王的打个招呼。买过毒品后,我回到家把毒品分包,一包三分三,三包一克,卖时300元一包,有时200元也卖。我和延生都卖,他有时还吸毒品,我不让他吸,但也管不住他。我有事腰疼时也吸两口。买毒品的人我叫不上名字,都是到我家里买的。我是刚过罢年在北关医院才知道延生和安徽这个姓王的联系买毒品的事。毒品是用白色塑料袋包的,黄褐色的粉面,在我家门东边的柜子里搜出的两包毒品是我上次剩下的。上次是四、五天前买的,也是晚上。我们一共从安徽姓王这里买过多少毒品我记不清了,只有这一次是一万八千元的,以往买的有一万、一万二、二的。我三天前晚上在家吸毒了,我对我的尿样检测为吗啡阳性没有异议。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