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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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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献平因与被上诉人张燕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30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献平,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瑞利,女,汉族,系王献平女儿。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燕生,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30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献平,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瑞利,女,汉族,系王献平女儿。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燕生,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王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房乾坤,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上诉人王献平因与被上诉人张燕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郑州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14)孟民一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献平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献平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献平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后为50元,由王献平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