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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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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朝晖犯贪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2015)新中刑一终字第15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母朝晖,原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支公司经理,:新乡市保险公司家属院1号楼东单元5楼西户。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3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

(2015)新中刑一终字第15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母朝晖,原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支公司经理,:新乡市保险公司家属院1号楼东单元5楼西户。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3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获嘉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铁根,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郭乃川,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张彬、,原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支公司农业保险营销员,:新乡市振中路新尚国际小区1号楼1单元18楼东户。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3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取保候审,于2014年4月9日被逮捕,同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审理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母朝晖、张彬犯贪污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新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母朝晖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县人民法院(2014)新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新乡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吕晓东

审 判 员  孟德广

代理审判员  王忠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任彦旭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