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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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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常金龙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2013)卫刑初字第127号 公诉机关卫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17日被卫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限从次日起算。同年8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由本院决定,同日由卫辉市

(2013)卫刑初字第127号

公诉机关卫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甲,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17日被卫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限从次日起算。同年8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由本院决定,同日由卫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4年2月27日由本院决定,同日由卫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卫辉市看守所。

被告人常金龙,农民。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8月31日被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2010年9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17日被卫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限从次日起算。2013年8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由本院决定,同日由卫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4年3月3日由本院决定,同日由卫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卫辉市看守所。

卫辉市人民检察院以卫检刑诉(2013)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甲、常金龙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于2013年8月15日转为普通程序。卫辉市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1月14日建议本案延期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延期审理,卫辉市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1月28日要求恢复法庭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恢复审理。卫辉市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1月25日变更起诉,以卫检刑变诉(2013)11号决定书变更指控为被告人李某甲、常金龙犯抢劫罪,又于2014年2月27日建议本案延期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延期审理,卫辉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3月14日要求恢复法庭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恢复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卫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爱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常金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卫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常金龙预谋盗窃,两人窜至卫辉市下园菜市场体彩门市门口,将被害人卢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车盗走。后二被告人将该电动车骑至卫辉市环城路高铁桥下,正在撬锁时,被路人张某、李某乙发现并怀疑二被告人是偷电动车的人,张某、李某乙抓住二被告人,二被告人在反抗的过程中,被告人常金龙用螺丝刀将李某乙头部、腹部捅伤。经卫辉市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294.3元;经卫辉市法医鉴定:李某乙所受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2013年4月17日被盗车辆已返还被害人卢某。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现场图及照片,卫辉市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到案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常金龙实施盗窃行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以抢劫罪在三年以上八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被告人李某甲、常金龙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称自己是盗窃,不是抢劫,要求法院判其一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常金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抢劫,要求法院判其一年半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常金龙骑两轮摩托车窜至卫辉市下园菜市场体彩门市门口,将被害人卢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未上大锁的雅迪牌电动车盗走。二被告人将该电动车盗走向南穿过十字路口至卫辉市环城路高铁桥下,停下来用随身携带的钳子、螺丝刀撬电机锁时,被路经此处的张某、李某乙发现并怀疑二人是偷电动车的人,张某、李某乙便称是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让二人不许动并抓住二人,二被告人在反抗的过程中,常金龙用螺丝刀将李某乙头部、腹部捅伤。经卫辉市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294.3元;经卫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李某乙所受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案发后,被盗车辆已返还被害人卢某;被告人李某甲、常金龙共赔偿李某乙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现场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

2、卫辉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对被盗电动车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雅迪牌电动车价值为人民币1294.3元。

3、卫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损伤照片及住院病历证实李某乙左腹部皮下出血属轻微伤及李某乙住院治疗的情况。

4、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16日21时许,其开车和李某乙行至卫辉市下园岗楼南300米左右,看到在高铁下有两个男青年在一辆电动车旁蹲着,旁边还放一辆摩托车,其认为这两人可疑,将车停在路边,与李某乙下车分别将两人拽住,被李某乙拽住的那个人同李某乙打了起来,随时被其拽住的大个男子也用拳头朝其头上夯,其用胳膊搂住该男子脖子,另一手抓住他的胳膊,将他顶在高铁柱子上,后民警赶到将四人带到派出所。

5、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16日21时许,其和张某开车行至卫辉市下园岗楼南300米左右,看到一个男青年推着一辆电动车往西高铁下走,后面还跟着一个骑摩托车的男青年,他们走到高铁桥下都蹲在电动车旁边,其认为这两人可疑,就让张某停车,其下车朝他们走去,看到一人正用钳子砸电动车点火开关,随后张某也赶过来,其抓住两个男青年,将大个男子交给张某,其抓住低个男子并给辛庄派出所民警打电话,低个男子不让打并说:饶我们这一回吧,我们以后不偷了。其仍坚持报警,该男子随用螺丝刀朝其头上,肚上捅,后其将该男子按到地上,张某拽着的大个男子用拳头朝张某头部夯,后民警赶到将这两个偷电动车的人带到派出所。

6、被害人卢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4月16日晚上九点多,其放在下园菜市场外体彩门市部门前的电动车被盗,该电动车购买于2011年7月14日,购买价为1900元。

7、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证实,2013年4月16日下午,其和常金龙骑摩托车在卫辉市偷狗未成,二人商议偷东西,后行至卫辉市下园十字路口往北一门市前,见停着一辆电动车,其看到车没有锁,就把电动车推走,其骑着电动车,常金龙骑着摩托车,其用一只手扒着常金龙的肩膀,二人向南没走多远停在路边一条小路上,常金龙拿螺丝刀撬电动车的点火锁,其拿手电照明,正撬锁时,有两个人过来拽着其和常金龙,常金龙和他们打,随后其与常金龙被赶到的民警带到派出所。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