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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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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东等人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湖刑初字第351号 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男,1991年11月11日出生。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4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被告人田某,女,199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湖刑初字第351号

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男,1991年11月11日出生。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4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被告人田某,女,1993年2月25日出生。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4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泽义,河南天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万某甲,女,1993年3月20日出生。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4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被告人万某乙,男,1990年8月27日出生。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4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辩护人何柳、王云燕,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安某某,男,1990年10月23日出生。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4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以三湖检公诉刑诉(2014)4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田某、万某甲、万某乙犯抢劫罪;被告人蔡某、田某、万某甲、安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志强出庭支持公诉,五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抢劫罪

2014年6月10日,梅丽芳(另案处理)将被害人涂某某骗至三门峡市黄河路实验二小对面家属楼六楼被告人田某管理的非法传销窝点宿舍,田某等人对涂某某进行看管防止其离开。6月23日早上,涂某某穿鞋要离开时,被告人万某甲将鞋抢走扔进厨房,阻止其离开,涂某某到厨房捡鞋时,连玉华(另案处理)对其殴打,当日中午,被告人田某、万某乙等人将涂某某带至一个房间殴打,强迫其交纳2900元钱,并安排连玉华监督其打电话向家人要钱。24日下午,被告人蔡某要求涂某某联系亲属要钱,涂某某联系亲属同意汇款1000元钱后,蔡某将其钱包中140元现金及身份证拿走。25日早上,田某确认涂某某银行卡收到其亲属汇给的1000元钱后,强迫涂交出银行卡及密码,于中午将涂送至火车站,买票送其离开。涂某某到候车厅见到民警后报警将田某、万某乙等人抓获。

二、非法拘禁罪

1、2014年6月18日,被告人万某甲将被害人毛某某骗至三门峡市黄河路实验二小对面家属楼六楼被告人田某管理的非法传销窝点宿舍,毛某某发现被骗后要求离开,万某甲将其手机要走,田某等人将宿舍门反锁,并由万某甲对毛某某看管,防止倪某某离开。直至6月25日民警将毛某某解救。

2、2014年6月19日,被告人安某某以帮忙找工作为名将被害人倪某某骗至三门峡市,21日,安某某与他人将倪某某接至三门峡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向阳村被告人蔡某管理非法传销窝点宿舍,倪某某发现被骗后要求离开,蔡某对其威胁,强迫其交出手机由安某某保管,安排安某某对其看管,并将宿舍门反锁,防止倪某某离开。直至6月25日民警将倪某某解救。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某、田某、万某甲、万某乙的行为均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蔡某、田某、万某甲、安某某的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蔡某、田某、万某甲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蔡某当庭提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对指控非法拘禁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田某辩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辩称自己没有殴打涂某某,向涂某某要银行卡是受他人指使,不知银行卡里有钱。对指控非法拘禁罪名无异议。辩护人对指控抢劫罪名提出异议,认为指控抢劫犯罪事实不清,田某主观上没有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非法拘禁涂某某是为了让他加入传销组织,田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又提出田某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应从轻处罚。对指控非法拘禁罪名无异议,但认为后果轻微,应从轻处罚。

被告人万某甲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对指控非法拘禁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万某乙对指控抢劫罪名提出异议,辩称是由于涂某某对其辱骂,才殴打涂某某,没有强迫被害人要钱,认为自己是非法拘禁罪,不是抢劫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万某乙的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没有以暴力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当场交出财物,万某乙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又提出万某乙的行为若被定性为犯罪,是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万某乙亲属已退赃退赔,且得到了被害人谅解,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当庭认罪、系初犯、偶犯,有坦白情节,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安某某对指控其非法拘禁事实、罪名均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一、抢劫

2014年6月10日,梅丽芳(另案处理)将被害人涂某某骗至三门峡市黄河路实验二小对面家属楼六楼被告人田某管理的非法传销窝点宿舍,梅丽芳将涂某某手机骗走。田某等人将宿舍门反锁,对涂某某看管防止其离开,让涂某某加入传销组织。

6月23日早上,涂某某穿鞋要离开时,同在传销组织窝点内的被告人万某甲将鞋抢走扔进厨房,阻止其离开,涂某某到厨房捡鞋时,传销人员连玉华(另案处理)等对其进行殴打。

6月23日中午,被告人田某、万某乙等人将涂某某带至一个房间,强迫其交纳2900元钱加入传销组织,被害人涂某某执意要离开传销组织,被告人万某乙等对被害人涂某某进行殴打,后仍强迫涂某某交纳2900元,并安排连玉华等监督其打电话向家人要钱。

6月24日下午,被告人蔡某受传销组织“上线”安排到田某所在的传销窝点让涂某某交钱,并强迫其交出银行卡,查询其卡内确无大额钱款后,让涂某某向亲属电话联系要钱。涂某某电话联系亲属同意汇给其1000元钱后,蔡某将涂某某钱包中100余元现金及身份证拿走。25日早上,田某确认涂某某银行卡收到其亲属汇给的1000元钱后,强迫涂某某交出银行卡及密码,银行卡被田某拿走,后该款被其他传销人员取走。25日中午,田某等人将涂某某送至火车站,买票送其离开。涂某某到候车厅见到民警后报警,带领民警到传销窝点将田某、万某乙等人抓获,查获涂某某手机,并发还给涂某某。

另查明,2015年1月11日被告人万某乙家属赔偿被害人涂某某5000元,涂某某对万某乙的行为表示谅解。

就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证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