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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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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范虎子交通肇事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终字第123号 原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范虎子,男,1985年4月20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范虎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民权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7日作出(2014)民刑初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终字第123号

原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范虎子,男,1985年4月20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范虎子犯交通肇事一案,民权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7日作出(2014)民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认被告人范虎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范虎子以量刑重,请求适用缓刑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范虎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范虎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范虎子撤回上诉。

民权县人民法院(2014)民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宇明

审判员  龚延华

审判员  程 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