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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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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邱凤叶因其诉被上诉人光山县晏河乡人民政府、光山县民政局民政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信中法行终字第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邱凤叶,女,1967年10月16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光山县晏河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毕雪丽,该乡政府乡长。 委托代理人彭波,该乡政府工作人员。 被上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信中法行终字第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邱凤叶,女,1967年10月16日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光山县晏河乡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毕雪丽,该乡政府乡长。

委托代理人彭波,该乡政府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光山县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王雪梅,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道才,河南紫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邱凤叶因其诉被上诉人光山县晏河乡人民政府、光山县民政局民政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潢川县人民法院(2014)潢行初字第5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经合法传唤,上诉人邱凤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邱凤叶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上诉人邱凤叶上诉一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阮晓强

审判员  陈 萍

审判员  胡素琴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