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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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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旗县道路运输管理局申请执行贾代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社行审字第08号 申请执行人:社旗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学东,任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贾代,男,28岁,汉族,身份证号411329198502170310,住社旗县城郊乡官寺村。 社旗县道路运输管理局申请执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社行审字第08号

申请执行人:社旗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学东,任局长。

申请执行人:贾代,男,28岁,汉族,身份证号411329198502170310,住社旗县城郊乡官寺村。

社旗县道路运输管理局申请执行贾代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6日作出了豫宛社罚(2013)第014号《处罚决定书》,于2013年5月10日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被申请执行人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执行罚款2万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五条、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社旗县道路运输管理局于2013年5月6日作出的豫宛社罚(2013)第014号《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2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忠义

审 判 员  马 凯

代理审判员  申莹萍

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葛帅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