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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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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仁谋因诉被上诉人罗山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中法行终字第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仁谋,男,1947年出生,汉族,住罗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山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王莉,女,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岑恩思,男,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中法行终字第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仁谋,男,1947年出生,汉族,住罗山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山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王莉,女,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岑恩思,男,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郑祥国,男,该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李仁谋因诉被上诉人罗山县公安局治安行政罚一案,不服息县人民法院(2014)息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向本案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仁谋,被上诉人罗山公安局委托代理人岑恩思、郑祥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原告李仁谋的邻居陈家权在建房时,将原告家的出头路、厕所堵住。为此,罗山县朱堂乡人民政府与原告李仁谋达成协议,给其每月900元的生活补助费,每月8号-11号期间原告到乡政府领取。因朱堂乡人民政府未按约定及时给原告发放生活补助费,原告李仁谋与其子李义祥于2014年1月16日到北京天安门地区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训诫。2014年1月19日,罗山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罗公(治)行罚决字(2014)0023号行政处罚决定,对李仁谋行政拘留十日并执行。李仁谋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信阳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信阳市公安局于2014年3月19日作出信公复决字(2014)1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予以维持。

原审认为,原告李仁谋与邻居陈家权因建房产生相邻纠纷,罗山县朱堂乡人民政府为化解矛盾,以每月8-11号给付900元生活补助费与李仁谋达成协议。李仁谋在未按时得到2014年1月份生活补助费情况下,未按照《信访条例》要求解决,却以此为由与其子李义祥于2014年1月16日到北京天安门地区非正常上访,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其行为显著违法。被告罗山县公安局依据上述事实对原告作出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罚适当,适用法律正确,依法予以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参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维持被告罗山县公安局于2014年1月19日作出的罗公(治)行罚决字(2014)0023号行政处罚决定。

上诉人李仁谋上诉称,上诉人并没有做违法行为,上诉人到省、京上访不越级,没有社会危害,应当不予行政处罚;因上诉人反映的问题已经信阳市三级复核。信访部门不再处理,只有到北京;上诉人的老住宅行政审批手续齐全,应受法律保护,邻居陈家权弄虚作假,侵害上诉人利益,给上诉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一直上访才有每月900元生活补助费,而朱堂乡政府2014年1月份不给付此补助费,去北京反映,上访理由正当。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被上诉人罗山县公安局答辩称,上诉人上诉的主要理由与被上诉人对其处罚没有关系。上诉人在生活补助费没有按时得到的情况下,理应按规定向罗山县有关部门反映,却以此为由到北京天安门非正常上访,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其行为明显违法。上诉人邻居违法建房问题与本案无关,其可向有关部门反映。请求维持被诉行政处罚决定。

二审经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罗山县公安局是辖区内法定的治安管理机关,负有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职责。上诉人李仁谋因罗山县朱堂乡未按约定及时给其发放生活补助费,在未向罗山县人民政府反映的情况下,直接到北京天安门地区非正常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训诫,有上诉人陈述、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训诫书((2014)第201401160649号)、受案登记表相互印证,可以认定。被上诉人罗山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为由对李仁谋进行治安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被上诉人罗山县公安局对上诉人拟处罚前告知了其陈述和申辩权利,上诉人签字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处罚作出后依法进行了送达,被上诉人处罚程序合法。上诉人李仁谋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仁谋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