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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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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广明与安阳县房产管理局履行法律职责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2012)安行初字第26号 原告索广明,男,1955年10月17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安阳县房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郭洪波,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沈再华,安阳县房产管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韦书芬,河南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索广明诉被告安阳县房产管理

(2012)安行初字第26号

原告索广明,男,1955年10月17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安阳县房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郭洪波,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沈再华,安阳县房产管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韦书芬,河南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索广明诉被告安阳县房产管理局履行法律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索广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西卉

人民陪审员  张佳佳

人民陪审员  李瑞青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爱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