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鲍某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东刑初字第253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鲍某,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12月24日被田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9日因田东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释放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东刑初字第253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鲍某,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12月24日被田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9日因田东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释放;2015年8月2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月28日由田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田东县看守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5)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鲍某抢劫罪,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舒伟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鲍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鲍某伙同鲍开伟(已判刑)、王金万(已判刑)以被害人黄某乙使用道路需付钱为由,于2010年7月31日13时许,在田东县作登瑶族乡江那村吉屯路口处,将黄某乙驾驶的一辆皮卡车拦下,鲍开伟、王金万对驾驶室内的黄某乙进行殴打,鲍某则手持一根木棍对坐在副驾驶室的黄某甲进行威胁,殴打过程中鲍开伟抢走黄某乙上衣口袋内的1400元现金及戴在左手手指上的一枚戒指。后三人威胁黄某乙要5000元,黄某乙被迫写下一张欠条才能离开。鲍某于2014年12月24日向江城派出所投案。

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鲍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特提起公诉,请求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鲍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对部分事实有异议,认为其当时恰好是路过,也没有参与威胁被害人。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鲍某伙同鲍开伟(已判刑)、王金万(已判刑)以被害人黄某乙使用道路需付钱为由,于2010年7月31日13时许,在田东县作登瑶族乡江那村吉屯路口处,将黄某乙驾驶的一辆皮卡车拦下,鲍开伟、王金万对驾驶室内的黄某乙进行殴打,被告人鲍某则手持一根木棍对坐在副驾驶室的黄某甲进行威胁,殴打过程中鲍开伟抢走黄某乙上衣口袋内的1400元现金及戴在左手手指上的一枚戒指。后三人威胁黄某乙要5000元,黄某乙被迫写下一张欠条才能离开。被告人鲍某于2014年12月24日向田东县公安局江城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黄某乙的陈述:2010年7月31日中午13时许,其和黄某甲从作登乡江那村双全屯开车回平马镇。当时是其开车,车行至江那村吉屯路口时,其发现路中间横放着一辆摩托车和一块大石头,其就在摩托车前面停车,路边还停有几辆摩托车,车上还坐着几个男子,那几个男子见到其停车其中有三个年轻男子手持长约一米五的粗木棍朝其走过来,那三个男子一个是穿彩条T恤、一个是穿黑色短袖衬衫、一个是穿白色短袖衬衫。当时其在驾驶室里,黑色短袖衬衫男子和穿彩条T恤那个男子走到其驾驶室车门边,打开其的车门问其:“你是黄某乙吗?”其说:“是啊。”他们二话不说就直接用木棍打其,他们两个用木棍朝其的胸部、腹部、背部及手部用力乱捅乱打,其被打后求他们不要打了他们打了一阵子才停手。穿彩条T恤的那个男子又用拳头打其的头部几拳,打完后他们抓住其想把其从车上拉下来打,但是其抓住车门不放,他们见拉不下来后,穿彩条T恤的男子打开车后座位室,进到车内在其背后双手勒住其的脖子,使其动不得。这时那黑色短袖衬衫男子在驾驶室外,一手抓住其的上衣口袋、一手抓住其的左手无名指上的黄戒指用力往外拉,将其上衣口袋内的1500元现金及其右手无名指上的黄金戒指抢走。他们抢得东西后都站在车外面,那穿白色短袖衬衫的男子原来是站在车副驾驶室边控制坐在那里的黄某甲的,这时他也走过其这边来。他们三个大喊大叫对其说:“你不交出5000元钱出来你就死在这里。”其见他们这样说,其就说:“现在没有钱,要不跟其去平马要行不行?”他们不同意,一定要其拿出钱来。穿彩条T恤的男子见其说没有钱,就与其说:“那你叫李某帮你拿5000元钱过来也得。”其就叫黄某甲帮其打电话给李某看他有没有钱拿过来。那三个男子就在那里等,穿彩条T恤的那个男子时不时走到路边的一辆摩托车边拿了一把菜刀过来在车边挥来挥去威胁其说:“你敢下来我就砍死你。”过了十分钟这样,李某就过来了。他一过来就对那几个男子说;“你们这样是拦路抢劫啊。”那黑色短袖衬衫男子说;“我们怕谁啊,信不信我们在你面前打他。”说完他就和穿彩条T恤的男子轮流过来用木棍捅其身子几下。然后他们又用木棍朝其车子的发动机盖乱打一阵。那黑色短袖衬衫男子打完后对其说:“你现在没有钱,必须要写一张欠5000块钱的欠条给我们,而且必须是十天内送到这里给我们。”其怕被他们打,没有办法只能答应写给他们。这时原来坐在旁边摩托车上的那三个50多岁的男子也走了过来。其中一个就教其怎么写,就这样,其就用车上的一个信封皮按照那个男子教的写了一张欠条给他们。他们得了欠条后那黑色短袖衬衫男子对我们说:“你们不要报警,报警的话你们就惨了。”之后就让我们开车走了。那张欠条的内容为“今欠到黄佳顺、蒙某修路费伍仟元(5000元),限10日内付清。欠款人:黄某乙。”其被抢的1500元现金都是面值100元的人民币,黄金戒指总重21克,是纯金的,戒指上雕有一个“发”字。其的左手臂被打出血,肿痛;左手中指肿痛,动不得;头部、胸部、腹部、背部及腰部多处肿痛。

2、证人黄某甲的证言:2010年7月31日中午1点多,黄某乙开车与其一起经作登街回平马,是黄某乙开的车,其坐在副驾驶的位置,我们刚开车从双全屯出来不远,就见有六、七个男子,个个手拿木棍并用三辆摩托车还有一些石头等拦在公路上,其不知道发生什么事,黄某乙停下车并下了车门玻璃,这时那帮人就冲过来,用木棍敲打我们车的发动机盖,就把我们的车的发动机盖敲凹了,这时他们当中有人问谁是黄某乙?黄某乙就答到:“我是”。没想到那帮人就用木棍从车窗打黄某乙,他们打了一下,就有一个人打开司机位置车门把车电门钥匙拿走并用力想把黄某乙拉下车,黄某乙死抓住方向盘不愿下车,这时就有一个长得较肥的男子打开车后门上车,他一上车就用两手搂住黄某乙的脖子,用力往后拉,然后从车前门上来拿钥匙的那个男子就用手扯烂黄某乙上衣口袋并拿走口袋里的东西之后又扯黄某乙左手无名指上的一枚金戒指,他们抢得东西后在后面搂脖子的那个人才松手,然后他们才下车,黄某乙上衣口袋的口袋布都被扯走了,这时才见他们问要什么钱其不知道,他们时时还威胁其,叫其不要出声,其怕被打也不敢出声了。黄某乙跟他们说没有钱,他们就说要扣押我们开的皮卡车,他们还威胁其说:“你马上打电话给老李拿5000元钱过来,但你不得报案,要是老李报案一样打死你。”正好今天在“老李”家喝酒时留了电话给其,其就拨通了“老李”的电话并叫他拿5000元过来,还与他说我们在双全屯附近公路这里被一帮人拦了问要钱,不一会儿“老李”和一个男的赶到,“老李”也没有带钱过来,不知他们怎么商量,最后他们那帮人强迫黄某乙写了一张5000元的欠条,是写欠谁的其不知道,黄某乙把欠条交给他们后,他们才放我们走,出来的路上,黄某乙才告诉其,其实刚才上衣口袋上有1500元现金,被扯烂他口袋的那个人抢走了,当时其不知道他口袋里有那么多现金,其是知道他上衣口袋的东西和手上的戒指是被拿走车钥匙的那个人抢走的,黄某乙与其说当时他们问要钱时,他又怕被他们打,就不敢提出刚才有人抢走他的钱和戒指的事。我们出来后就来这里报案了。我们开的皮卡车的车牌号为桂L×××××。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