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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阁田受贿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5
摘要: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濮刑初字第260号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申阁田,男,196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因涉嫌受贿罪,2013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6月20日被逮捕。现押濮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庄全,河南卓诚律师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濮刑初字第260号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申阁田,男,196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因涉嫌受贿罪,2013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6月20日被逮捕。现押濮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庄全,河南卓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刑诉(2013)219号起诉书指控被被告人申阁田犯受贿罪,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申阁田、辩护人李庄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3月份,濮阳市妇幼保健院职工韦X英和药品供应商李X军找到时任濮阳市妇幼保健院药剂科科长申阁田,提议由三人合作向濮阳市妇幼保健院供药,其中李X军、韦X英出资,申阁田不用出资,利润三人平分,申阁田表示同意。后申阁田利用担任药剂科科长,负责药品采购的职务便利,帮助李X军以内黄县华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威尔曼药业有限公司和河南省顺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名义陆续向市妇幼保健院供药。至2011年4月份,申阁田不再担任药剂科科长一职,提出退出合作结算利润,韦X英与李X军商量后决定给申阁田15万元人民币,该款用于其个人家庭支出。案发后,申阁田妻子替其退出全部赃款。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申阁田,宣读了被告人申阁田供述、证人韦X英、李X军、贾X霞、薛X利、袁X斋证言、任职证明、妇幼保健院组织机构代码证、药委会会议记录、银行取款记录、退赃记录、案发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申阁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申阁田对起诉书指控不持异议,当庭未提交证据。

辩护人辩护认为,本案中,被告人申阁田经侦查机关传唤后,即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且被告人申阁田主动退出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又系初犯、偶犯,请求法院对其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至2011年4月,被告人申阁田担任濮阳市妇幼保健院药剂科科长。2009年3月某日,濮阳市妇幼保健院韦X英、河南省顺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经理李X军邀合被告人申阁田三人合作共同向濮阳市妇幼保健院供应药品,其中,李X军、韦X英出资,利润三人平分。后被告人申阁田利用负责药品采购的职务便利,帮助李X军以河南省顺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威尔曼药业有限公司及内黄县华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名义向濮阳市妇幼保健院供应药品。2011年11月,被告人申阁田提出退伙,李X军、韦X英经核算后,付给被告人申阁田15万元人民币。该款用于申阁田家庭消费支出。案发后,被告人申阁田家属退出赃款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申阁田供述: 2008年12月至2011年4月,我任濮阳市妇幼保健院药剂科科长,2011年4月至今任濮阳市妇幼保健院器械科科长。担任器械科科长的职责是负责医疗器械的维护管理和协调采购,担任药剂科科长的职责是药品采购、管理、调剂等工作,同时我还担任药事委员会工作小组组长,主要职责是负责药品遴选、药品结构调整等工作。2009年上半年,我担任药剂科科长期间,韦X英和李X军为了让我帮助他们向濮阳市妇幼保健院供应药品,提出我们三人合伙供药,他们两人出资,我负责帮助他们顺利供药。2011年4月份,韦X英为感谢我的帮忙,给了我15万元。韦X英给我的这15万元,其中10万元我可能用于买房交房款,剩余5万元部分存到银行,部分被我消费了。在和李、韦二人合伙供药过程中,我没有参与他们的经营管理,他们只是看重我药剂科科长和药委会工作小组组长遴选药品的职权,让我帮助他们供药。其中我没有实际出资,我是利用负责药品遴选工作的职务便利,帮助李X军、韦X英顺利给濮阳市妇幼保健院供药,他们为了感谢我的帮助,就将利润一部分15万元送给我。  

2、证人韦X英证言:2009年3月份,申阁田任我们医院药剂科科长以后,在我们医院供药的药商李X军找到我,他说他在我们医院做的几个品种都被别人做了,听说我和新任药剂科科长申阁田关系不错,问我能不能找找申阁田,让他帮帮忙。李X军当时还提议不如我们三人合作,一起做给我们医院的部分供药生意。我就答应李X军做申阁田的工作。没过几天,李X军约我和申阁田一起出来商量合伙的事情,申阁田表示同意了。李X军和我两个出资,申阁田帮忙。2009年3月份,我和李X军每人出了10万元钱,在申阁田的帮助下,恢复了单唾液酸神经节苷脂和水溶性维生素两个品种的供应。李X军想将供应药品的品种和产地给我说了,还给我一些新品种和产地的资料,有五、六个品种,让我找申阁田帮忙进药,他说他也要去找申阁田。我找到申阁田对他说了李X军想要供应的药品跟产地,申阁田答应帮忙。我记得召开了药事会工作小组会议,药剂科中级职称以上的人员参加,申阁田是小组组长,我是小组成员,我们开会确定药品品种和产地,其中有李X军想供应的药品,我和申阁田都同意,然后经过申阁田的运作,李X军顺利向市妇幼保健院供应药品。申阁田没有实际出资,我和李X军只是看中了申阁田担任药剂科科长和药事会小组组长的职权,申阁田能够帮助我们顺利向市妇幼保健院供药,所以没让申出资。申阁田没有参与我们合伙供药的管理、经营,我和李X军送他15万元是因为申阁田利用药剂科科长职务之便,帮助我们供药,为我们谋取利益,我们也是为了感谢他的帮助,给他合伙利润分红15万元。我给申阁田15万元现金,李X军也知道,我和李X军商量过给申阁田送15万元钱的事。

3、证人李X军证言:2006年,我在河南威尔曼药业有限公司工作时,给濮阳市妇幼保健院供过药品,2008年供应药品业务逐渐被别的公司占领。这期间,我认识了在濮阳市妇幼保健院药库工作的韦X英。2009年3月份,申阁田调到药剂科当科长,我听说韦X英和申阁田关系不错,就找到韦X英让他找申阁田帮忙供应药品,我说我们三人可以合作一起供药,韦X英答应帮忙。过了几天,韦X英说将三人合作送药一事给申阁田说了,申阁田同意。我和韦X英商量了一下,因为申阁田是药剂科科长,主管药品配送企业的选标工作,没有他的帮忙,我们不可能供应药品,就不让申阁田投钱了,我和韦X英投入现金,让申入干股,赚钱后我们三人共同分红。又过了几天,下午下班后,韦X英将申阁田约了出来,我们三人在濮阳市振兴路市第三人民医院北侧一个茶馆见了面。韦X英说:我们三人合作给濮阳市妇幼保健院供应药品,我和李X军投现金,申阁田帮忙将药品送进医院,就不用投钱了,赚钱后三人共同分红。申阁田说行。在茶馆申阁田让我将备选药品名称、规格、产地等资料给他,让他想办法将药品打进去。我邀请申阁田一起吃饭,申阁田说有事,我们就分开了。过后,我就将备选药品资料给了申阁田。

我和韦X英每人先投了10万元钱。后来我和韦X英又陆续各投入现金大约30万元,每人一共投40万元本钱,申阁田没有投钱。在申阁田的帮助下,我们陆续向市妇幼保健院供应了水溶性维生素、单唾液酸神经节苷脂、血凝酶、丙泊酚针等药品。2009年3、4月份之后,我们是以内黄县华康医药有限公司和河南威尔曼医药有限公司名义供应药品的。2010年6月份之后,我们是以河南省顺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名义供应药品的。公司收到货款扣除税金和管理费等费用后将剩余货款打给我,我补上扣除的费用将货款原数额打给韦X英,韦X英将发货的费用打给我。韦X英负责管理现金、记账、打款、进货等。我负责接收医院的计划、确认配送、开票、接送货等。申阁田负责将我们提供的备选品种打入市妇幼保健院。

2011年4月份,申阁田调离药剂科。韦X英对我说,申阁田主动提出要退出合作,让把三人合作供药的利润分红给他。我让韦X英先算一下三人合作期间的利润。过了几天,韦X英说她算了一下三人合作期间的利润,近40万。我说申阁田给我们帮了很大的忙,没有他的帮忙我们也不可能给濮阳市妇幼保健医院供药,如果他不退出合作,以后还得给他更多分红,就多给他分一些。我们就商量给他分红15万元。从工行账户上取出15万元现金给了申阁田。

4、证人贾X霞证言:我在濮阳市妇幼保健院挂号室工作,我丈夫申阁田是濮阳市妇幼保健院器械科科长。我想将申阁田收受他人的15万元上缴,申阁田让我想办法将非法所得交给组织,希望对申阁田从轻处罚。

5、证人袁X斋证言:2004年12月,我任濮阳市妇幼保健院妇科主任,2010年8月31日任濮阳市妇幼保健院副院长。2010年9月份以后我分管药剂科、农保、医保、生殖、护理、感染这几项工作,我主管申阁田的工作有7个月的时间,申阁田任药剂科科长的时候分管药剂科工作的是管茂军书记,他现在退居二线。我任副院长以后,我院采购药品时就要求根据临床需要由各临床科室主任征求一线医生的意见后,统一上报药剂科,药剂科科长进行汇总,制定遴选药品的程序,然后召开由全体药事会成员参加的专题会议,通过讨论集体决定需要采购的药品。

院药事会的组成成员主要是主管院长、药剂科科长、各临床科室的主任,药事会通过集体讨论决定用药的品种,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处方点评小组、合理用药监督小组、特殊用药会诊小组等几个机构。药事会的工作小组下设到药剂科,具体负责药品选购工作。药剂科负责和药品相关的具体工作。院药事会只是确定用药的品种,产地和供应商不在讨论范围,都是由药剂科具体负责,怎么确定产地、供应商都由药剂科办理,确定产地中间也有征求临床科室主任意见的情况,作为主管这项工作的副院长我重点要求必须从质量把好关,用信得过的厂家的药品。

6、濮阳市妇幼保健院文件—关于科室调整及职务任免的通知,2008年12月3日申阁田任药剂科科长,不再担任总务科科长职务。

7、濮阳市妇幼保健院关于科室调整及职务任免的通知,2011年4月7日申阁田任器械科科长,不再担任药剂科科长职务,附干部任免表。

8、妇幼保健院国家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件。  

9、妇幼保健院文件,关于调整药事管理委员会的通知,附件一:委员会主任:管茂君 副主任:申阁田 成员:共11人,高X涛 袁X斋 孙X丽 吉X芳 李X川 史X丽 王X华 暴X萍 韩X芬 冯X起 付X红。药品遴选专家库成员。

10、医疗机构药委会工作制度、岗位职责、药剂科工作制度。  

11、妇幼保健院调取的进购药单,内黄县华康医药公司 河南省顺康医药公司 河南威尔曼药业公司

12、濮阳市妇幼保健院和威尔曼公司、内黄华康购销合同。

13、药委会会议记录。

14、工行取款记录,显示2011年5月11日,韦X英在工行用XX9095账号取款15万元。

15、收支明细,显示2009年3月13日开户,存入10万元,3月15日存入10万元。2011年5月11日,支取15万元,2013年6月24日销户,销户前余额7万余元。

16、贾X霞替申阁田退赃15万元收款条。

17、扣押物品清单。

18、无前科证明

19、户籍证明,申阁田,男,汉族,1965年4月25日,河南滑县人,住濮阳市华龙区开州路妇幼保健院3号楼。

上列证据均经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阁田身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申阁田犯受贿罪成立。其辩护人辩护认为,被告人申阁田一经侦查机关传唤到案,即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应认定为自首。庭审中已查明,在传唤被告人申阁田前,侦查机关已掌握其全部犯罪事实,故不能认定被告人申阁田有自首情节,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申阁田退出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申阁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7日起至2023年6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迎春

                                             审 判 员  王东霞

                                             审 判 员  翟国玺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军英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