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3)唐刑初字第545号 |
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付山,男,1986年7月19日出生。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9月15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1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3年5月24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6月29日被唐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河县看守所。 辩护人郝延坤,河南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治双,男,1981年8月14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15日被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1年8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3年5月24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6月29日被唐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河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袁,男,1984年7月9日出生。因犯抢夺罪于2007年12月23日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8年10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3年5月24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6月29日被唐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河县看守所。 被告人汤明涛,又名汤海军,绰号老豁牙,男,1977年4月8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22日被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于2011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3年5月25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6月29日被唐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河县看守所。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刑诉(2013)4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付山、刘治双、陈袁、汤明涛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晓辉、陈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付山、刘治双、陈袁、汤明涛、辩护人郝延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3日至2013年5月23日,被告人许付山、刘治双先后伙同被告人汤明涛、陈袁在唐河县古城乡井楼街、唐河县城银苑小区等地盗窃作案5次,盗窃新大洲摩托车、五羊公主摩托车共5辆,价值39330元。其中许付山、刘治双参加全部5起盗窃,陈袁参加盗窃3起,盗窃物品价值25020元。汤明涛参加盗窃1起,盗窃物品价值663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付山、刘治双、陈袁、汤明涛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许付山、刘治双、陈袁、汤明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许付山能当庭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真诚悔罪,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3日至2013年5月23日,被告人许付山、刘治双分别与被告人汤明涛、陈袁等人结伙在唐河县古城乡井楼街、唐河县城区等地先后盗窃摩托车作案5次,盗窃新大洲摩托车、五羊公主系列摩托车5辆,共计价值39330元。其中许付山、刘治双参加全部5起盗窃,陈袁参加盗窃3起,盗窃物品价值25020元。汤明涛参加盗窃1起,盗窃物品价值663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3年3月3日下午,被告人许付山、刘治双、汤明涛等人预谋盗窃后,于当日16时许,骑乘摩托车驶至唐河县古城乡井楼街“鑫东方超市”门口,将唐河县古城乡井楼村村民黄晓金停放在该超市门口的新大洲摩托车盗走, 销赃后,赃款平均分获。经唐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6630元。 2、2013年5月19日下午,被告人许付山、刘治双二人骑乘摩托车在唐河县城巡游伺机盗窃摩托车,行至唐河县人民路中段“六六福珠宝店”门口,二人将该店员工党晗停放在店门口白色五羊公主踏板摩托车盗走。后将该摩托车交给杨华兵(另案处理)销赃,得赃款2000元三人分肥。经唐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7680元。 3、2013年5月22日12时45分,被告人许付山、刘治双、陈袁预谋盗窃后,驾乘摩托车在唐河县城巡游寻机盗窃摩托车,三人行至新春路南段盛达五金机电门口,将该店主李耀南停放在店门口白色五羊公主踏板摩托车盗走,将该摩托车交给杨华兵销赃。经唐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9770元。 4、2013年5月22日14时许,许付山、刘治双、陈袁预谋盗窃后,驾乘摩托车窜至唐河县城银苑小区,将该小区居民李松峰停放在小区内的白色五羊公主踏板摩托车盗走,后将该摩托车交给杨华兵销赃。经唐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6960元。 5、2013年5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许付山、刘治双、陈袁驾驶一辆黑色无牌摩托车窜至唐河县文峰广场北文峰家园小区,将王丛停放在该小区车棚内的白色五羊公主踏板摩托车盗走。经唐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8290元。 另查明,许付山、刘治双、陈袁盗得王丛摩托车后,刘治双驾驶该摩托车驶至唐河县体育场附近,唐河县公安局巡逻民警发现其形迹可疑,所驾摩托车上没有钥匙,遂对其拦截盘查,刘治双驾车逃跑,巡逻民警追赶将其抓获。经对其盘问,刘治双供述了所驾驶摩托车系伙同他人盗窃所得,交代了当时其同伙所处位置,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许付山、陈袁。所骑摩托车被扣押,已发还被害人。刘治双随后交代了自己伙同他人盗窃的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付山、刘治双、陈袁、汤明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许付山、刘治双、陈袁、汤明涛供述笔录、被害人王丛、党晗、李耀南、李松峰、黄晓金陈述、证人李××等人证言、涉案摩托车购车发票、盗窃现场视频截图、辩认笔录、唐河县公安局文峰派出所证明及发破案报告、唐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清单、上列各被告人先前获刑的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唐河县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其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经庭审质证,许付山、刘治双、陈袁、汤明涛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付山、刘治双、陈袁、汤明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私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上列各被告人的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许付山、刘治双、陈袁、汤明涛均是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治双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构成立功,并能坦白自己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明涛归案后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许付山、陈袁在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各辩护观点符合本案客观事实,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上列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各自法定、酌定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付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被告人刘治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被告人陈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四、被告人汤明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许付山的刑期自2013年5月24日起至2015年8月23日止;被告人刘治双的刑期自2013年5月24日起至2015年1月23日止;被告人陈袁的刑期自2013年5月24日起至2014年8月23日止;被告人汤明涛的刑期自2013年5月25日起至2014年2月2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全体 审 判 员 郑亚勤 审 判 员 惠钦贤
二○一三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