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2)周民初字第58号 |
原告许新民,男,1963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商水县。 委托代理人郭春明、郭东洋,河南天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桂花,女,1955年5月2日生,汉族,住商水县。 委托代理人姚明杰,河南大象(鹿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巧琴,女,1933年6月1日生,汉族,住商水县。 委托代理人邓毅枫,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邓先民,男,1963年9月9日生,汉族,住商水县。 第三人杜海水,男,1964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商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新民与被告马桂花、王巧琴,第三人邓先民、杜海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新民于2013年11月1日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新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新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600元减半收取17800,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2800元,由原告许新民负担。
审 判 长 陈晓军 代理审判员 刘 凯 代理审判员 窦 冰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康峰超 |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