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3)开民催字第383号 |
申请人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8号。 负责人沈建忠,办事处主任。 申请人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街道办事处申请宣告股权证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0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申请人持有的股权证号码为0008106号、股权数为100,237股的郑州银行股权证无效。申请人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街道办事处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有权向发行人请求补发。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俊阳 审 判 员 彭 磊 代理审判员 孙 瑾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茜 |
上一篇:赵成英诉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凤泉分局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义务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