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3)郑民三终字第1087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彬,男,195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唐炳坤,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宏伟,男,196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史慧星,河南中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彬因与被上诉人王宏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2)登民一初字第4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彬及委托代理人唐炳坤、被上诉人王宏伟及委托代理人史慧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2)登民一初字第419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赵玉章 审 判 员 程 文 代理审判员 邱 帅
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温改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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