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书 |
(2014)卫执字第39-1号 |
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女,200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王书红,女,197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郭占军,男,197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1年2月25日作出的(2010)卫民初字第3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郭占军至今未全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自2014年4月份起,每月提取郭占军工资收入600元,用于支付郭某某抚养费,至2021年10月份止(含10月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苗 逢 雨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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