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刑事裁定书 |
(2014)焦审监二刑执字第49号 |
罪犯李领军,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济源市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1日作出(2011)沁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领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0年6月8日起至2022年12月7日止。宣判后,于2011年4月14日送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李领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罪犯李领军于2010年6月伙同他人持钢珠枪恐吓加油站值班人员,抢劫加油站财物三起,抢劫总价值14093元。该犯罚金未履行。 罪犯李领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累计表扬三次,记功一次,2013年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焦作监狱提请对罪犯李领军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领军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领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6月8日起至2021年12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柳 涛 审 判 员 徐世魁 代理审判员 毕 蕾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韩正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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