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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区支行与张好礼、王文忠、程小伟、安阳市文峰区宝莲寺镇黎官屯村民委员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8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文宝民初字第30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区支行,住所地安阳市解放大道中段。 负责人武建国,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留、崔晓海,系该行员工。 被告张好礼,男,1963年9月15日出生。 被告王文忠,男,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文宝民初字第30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区支行,住所地安阳市解放大道中段。

负责人武建国,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留、崔晓海,系该行员工。

被告张好礼,男,1963年9月15日出生。

被告王文忠,男,1988年12月4日出生。

被告程小伟,男,1979年5月11日出生。

被告安阳市文峰区宝莲寺镇黎官屯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宝莲寺镇黎官屯村。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区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安阳市区支行)诉被告张好礼、王文忠、程小伟、安阳市文峰区宝莲寺镇黎官屯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黎官屯村委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敬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4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行安阳市区支行委托代理人张留、崔晓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好礼、王文忠、程小伟、黎官屯村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农行安阳市区支行诉称,被告于2011年8月5日在原告处贷款本金30 000元,该借款到期后,被告拒不履行协议如期返还,被告程小伟、张好礼、王文忠、黎官屯村委会为担保人,应付连带责任。原告数次追要利息未果,特诉请法院依法追要。请求被告返还贷款本金30 000元及利息8 344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好礼、王文忠、程小伟、黎官屯村委会未到庭,亦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25日,原告农行安阳市区支行与被告张好礼签订农户贷款借款合同,被告王文忠、程小伟为保证人,借款额度30 000元。借款日期为: 2011年7月25日,到期日期为:2012年7月24日。借款到期后被告张好礼未归还。借款利率约定:每笔借款的利率在借款发放日所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40%。双方约定还款按季结息,到期还本,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20日,借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结息,如本金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保证人自愿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被告张好礼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农户联保小组联保承诺暨借款申请书、中国农业银行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申请表、安阳市文峰区宝莲寺镇黎官屯村民委员会推荐证明、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及个人借款凭证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可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1年7月25日签订农户贷款借款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保护。现原告农行安阳市区支行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贷款义务,被告张好礼应履行其相应的还款义务。被告王文忠、程小伟作为借款合同的保证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约定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其他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张好礼、王文忠、程小伟、黎官屯村委会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张好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区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0 000元及约定利息(从2011年7月25日贷款日起计算至本判决限定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王文忠、程小伟对上述款项负连带偿还责任;

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张好礼、王文忠、程小伟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敬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陶  寒  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