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安中民一终字第1271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光辉,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海峰,男。 委托代理人刘艳忠,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岚,河南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朱光辉因与上诉人常海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4)文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4)文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赵红艳 审判员 张国伟 审判员 田 峥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张 莹
安法网1156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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