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被告人梁建东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8
摘要: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方刑初字第156号 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建东,男,1976年6月8日出生。2013年11月1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方城县人民检察以方检刑诉(2014)139号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方刑初字第156号

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建东,男,1976年6月8日出生。2013年11月1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方城县人民检察以方检刑诉(2014)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建东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景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建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梁建东酒后驾驶豫RVA172号大阳牌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方城县城关镇张骞大道马像处时,与由北向南赵彦斌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梁建东、赵彦斌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方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梁建东应负该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赵彦斌负次要责任。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测:梁建东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4.60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梁建东赔偿赵彦斌26000元,被害人表示谅解。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梁建东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梁建东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认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害人赵彦斌书写的情况说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接处警登记表、协议书、收条、驾驶人查询、机动车查询、诊断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醇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

以上证据已经法庭当庭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建东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人员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梁建东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梁建东认罪、悔罪,并主动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建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出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杰远

                                             二○一四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司  令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于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