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被告人牛东平犯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8
摘要: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方刑初字第211号 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东平,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2014年4月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同年4月14日经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15日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方刑初字第211号

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东平,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2014年4月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同年4月14日经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15日由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4月16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检刑诉(2014)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东平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景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东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31日12时许,被告人牛东平驾驶豫QB2927号重型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方城县杨楼乡田庄南侧时,与由北向南吕保强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吕保强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方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牛东平应负该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吕保强负次要责任。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牛东平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牛东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31日12时许,被告人牛东平驾驶驻马店市驰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豫QB2927号陕汽牌重型货车(实际车主系河南省西平县柏城镇李成才)由北向南行驶至方城县杨楼乡田庄南侧时,与由北向南吕保强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吕保强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社旗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法医学尸体检验:吕保强系失血性休克及疼痛性休克而亡,经方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牛东平应负该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吕保强负次要责任。该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牛东平用自己的手机电话报警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14年4月14日被告人牛东平与被害人吕保强亲属马海云、吕改纳、吕小景、吕保国在方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牛东平赔偿被害人吕保强亲属经济损失325000元,被告人吕保强亲属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牛东平的任何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牛东平的供述与辩解,对牛东平人身检查笔录,李甲某、吕某某、李乙某的证言,前科情况查询证明,接处警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发还凭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驾驶人员查询记录,机动车查询记录、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认定书、社旗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南阳万和医院入院记录、死亡医学证明书及死亡通知书、方城县公安局古庄店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赔偿调解书,协议书、收款条,谅解书,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证据。以上证据已经法庭当庭示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东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牛东平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牛东平认罪态度较好,主动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征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牛东平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牛东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张 杰 远

                                             二○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司    令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高连伟诉高群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