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书 |
(2014)上法执字第283号 |
移送单位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被移送执行人毛子合,男,1971年12月12日生,汉族。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上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毛子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并处罚金。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上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驰 峰 审 判 员 周 锐 锋 审 判 员 马 占 文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 云 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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