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刑事裁定书 |
(2014)驻刑二终字第059号 |
抗诉机关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男,196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正阳县。因涉嫌犯骗取出境证件罪于2012年6月1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2年7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任学凯,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正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一案,于2014年3月14日作出(2014)正刑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某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原判部分事实认定错误,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2014)正刑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宋新华 审 判 员 王建峰 代理审判员 郭留会
二○一四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叶 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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