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书 |
(2014)商执字第322号 |
申请执行人张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系张某甲之妻),女,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系张某甲儿媳,张某乙、张某丙法定代理人),女,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 申请执行人张某乙,男,汉族,在校学生。 申请执行人张某丙,男,汉族,在校学生。 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77219106-2 法定代表人王铭月 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79427721-1 法定代表人李航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某甲等五人与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保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二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652号民事调解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万 永 忠 执 行 员 雷 群 执 行 员 杨 传 国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先 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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