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3)巩民初字第3781号 |
原告张功立,曾用名张公立,男,196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爱云,女,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云亮,男,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功立诉被告张云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功立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功立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功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功立负担。
审 判 长 贺金涛 人民陪审员 张应照 人民陪审员 周同欣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增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