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郑民三终字第1088号 |
诉人(原审原告)高永江,男,195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秦俊才,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梦霏,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德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耿国强,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负责人李延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耿国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高永江因与被上诉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23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高永江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高永江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高永江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内容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780元,减半收取890元,由上诉人高永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曾小潭 审 判 员 马 莉 代理审判员 刘平安
二○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会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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