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162号 |
原告楚书森,男,出生于1949年12月12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楚聪慧,河南心连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树学,又名李国林,男,出生于1964年9月28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楚书森诉被告李树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楚书森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楚书森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楚书森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楚书森负担。
代理审判员 吕改丽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白艳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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