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郑民一终字第1050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占须,男,汉族,1965年5月3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铁林,男,汉族,1961年7月18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智玲,女,汉族,1962年9月4日出生。 上诉人刘占须因与被上诉人郭铁林、范智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一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 金民一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刘占须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6元,全额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张向军 审 判 员 李润武 代理审判员 张海霞
二○一四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周园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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