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228号 |
原告杜金灿,男,出生于1965年6月19日,汉族。 被告樊广利,男,出生于1987年12月26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金灿诉被告樊广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金灿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杜金灿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杜金灿负担。
代理审判员 吕改丽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白艳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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