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290号 |
原告郑某某,男,出生于1975年12月22日,汉族。 被告刘某某,女,出生于1976年10月25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4年9月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吕改丽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白艳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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