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池县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4)渑民初字第832号 |
原告刘XX,女,1968年6月26日生,汉族。 被告卢XX,男,1969年10月16日生,汉族。 原告刘XX与被告卢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被告卢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5月1日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女儿,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没有建立起真诚夫妻感情,没有生活收入,被告好逸恶劳,长期不履行家庭义务,不尽丈夫及父亲之责。2011年10月双方发生矛盾后分居生活。2013年,原告向渑池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婚姻关系,2013年10月18日,渑池人民法院以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判令不准予离婚。之后近一年来,被告还和以前一样,完全不履行家庭义务,不务正业,夫妻也一直分居生活,且完全无和好可能,现坚决要求离婚,并请求判令位于地税局家属院宅院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归被告所有,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每个孩子抚养费各500元,共计1000元。 被告口头辩称:原告说的结婚是对的,婚后感情也很好,生气是因为生活琐事,具体原因是,2010年被告在黄花方圆公司上班,买了房子后,原告觉得压力大,回家后就会生气,2012年,原、被告做生意,因为经济压力导致家庭不和。被告为了让原告,去江苏打工,被告回到家,原告开始离家出走。这两年原告住在黄花,所有的花销都是被告出的,被告家里还有两间房在市场街出租,这两年房租都是原告收的。如果原告说感情破裂,大女儿今年17,小女儿才几岁,为啥相隔十几年才有小女儿。孩子上学都是被告拿的钱。大女儿因为2012年原告出走,把学业耽误了,后来还不愿意上学,小女儿只有8岁,同龄的都上学了,小女儿还没有上学。被告的意见是原告回家,过去的事不说了,现在大女儿的学业已经耽误,小女儿不能再耽误了。综上理由,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XX与被告卢XX于1996年经人介绍相识,1997年4月7日登记结婚,同年5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1998年1月31日生育长女卢XX,2007年11月23日生育次女卢XX。2012年,原告刘XX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审理后,于2013年10月15日作出(2013)渑民一初字第9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没有和好,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请求:1、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两个女儿均由原告抚养,被告每人每月承担500元抚养费用,共计1000元;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刘XX与被告卢俊峰婚姻基础一般,婚后感情一般。虽然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不断发生矛盾,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若能相互沟通、互相理解,仍有和好可能,故原告刘XX要求与被告卢XX离婚,理由不足,不予支持。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刘XX与被告卢XX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毛克信
二0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鹏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