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峡县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4)西城民初字第253号 |
原告:李某,女,汉族,生于1977年12月27日。 委托代理人:刘彬,西峡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薛某某,男,汉族,生于1975年9月7日。 委托代理人:赵和洪,河南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李某与被告薛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江献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委托代理人刘彬,被告薛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赵和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99年10月在西峡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03年7月6日生育儿子薛某某甲。由于双方性格不合,曾经于2005年办理过一次离婚,但考虑到小孩的成长及其他因素,又于2007年6月8日复婚。复婚后,双方感情一直不好,处于分居状态已经长达四年时间。现已完全破裂,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薛某某辩称:原告所诉部分与事实不符。原、被告双方现在感情还是不错,2005年虽双方离婚,但只是分开很短一段时间,之后两人又在一起共同生活,又办理了复婚手续。原告诉称双方分居已经长达四年时间,与事实严重不符,事实双方分居只有半年多时间,但双方还在一起生活。被告认为双方感情并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薛某某于1998年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1999年10月举行结婚仪式,2000年3月30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3年7月6日生一男孩,取名薛某某甲,婚后双方感情较好。后双方为生活琐事吵嘴生气,2005年8月24日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后原告李某一直住在被告薛某某家里,因原、被告双方都考虑到小孩较小等原因,于2007年6月8日双方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复婚后双方感情较好,又购买原告娘门房产一处,并进行了改造,现已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人李某,共有人薛某某、薛某某乙。近两年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时有吵嘴,2014年过了年后,原被告双方因生活琐事吵嘴撕打后,原告李某与被告薛某某,夫妻感情出现裂痕。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户口证明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薛某某于1998年相识并自由恋爱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生育一男孩。虽在2005年双方协议离婚,但是双方又于2007年6月办理复婚手续,充分说明原、被告之间婚姻基础及婚后感情较好,近两年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吵闹,夫妻感情出现不睦,但夫妻感情并未达到破裂程度,原、被告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李某要求离婚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原、被告双方在以后的共同生活中要加强沟通与交流,要相互关心,相互理解,多尽父母、夫妻责任,共同关心孩子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薛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江献力 二○一四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杜 静 |
上一篇:李武与王公普、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