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许立二民终字第124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瑞尔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桂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春刚,男。 上诉人河南瑞尔电气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徐春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县人民法院(2014)许县尚民初字第1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河南瑞尔电气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提供劳务受害的地点在上诉人住所地,而上诉人又系本案的被告,故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为上诉人所在地,即许昌市中原电气谷创业孵化园,属于许昌市中原电气谷管理委员会管理,且上诉人营业执照登记机关系许昌市工商局,根据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定撤销许昌县人民法院(2014)许县尚民初字第18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虽然提出其营业执照登记机关系许昌市工商局,但上诉人住所地在许昌市魏武大道北段与尚德路交叉口路西50米,属于许昌县境内,故许昌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秦学海 审 判 员 蔡文慧 代理审判员 徐瑞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段明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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