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郑知民初字第162号 |
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午,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富超,该公司职员。 被告人生与伴侣杂志社。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诉被告人生与伴侣杂志社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 磊 审 判 员 龚 磊 代理审判员 祝正涵
二o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魏向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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