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陵县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4)鄢民初字第705号 |
原告韩俊榜,男。 被告乔秋香,女。 原告韩俊榜因与被告乔秋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韩俊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乔秋香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俊榜诉称:2013年被告向我借款1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未偿还借款。现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 被告乔秋香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1日被告乔秋香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给原告出具内容为:“今欠现金拾万元整(100000.00) 乔秋香 2013年6月21日”的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偿还借款。 本院认为:被告乔秋香向原告韩俊榜借款10万元,给原告出具有欠条,双方形成了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已将借款给付被告,被告应当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该笔借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支付利息,因未举证证明约定有利息,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乔秋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韩俊榜借款10万元。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葛志芳 陪 审 员 王玉红 陪 审 员 梁存才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珊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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