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平民初字第70号 |
原告孙永强,男,汉族。 被告马提修,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碧波,河南天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黄河外国语学校。 代表人张红彬,该学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王磊,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永强与被告马提修、平顶山黄河外国语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永强在立案时申请缓交诉讼费,本院于2014 年9月3日向孙永强送达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限孙永强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108200元。在限定的时间内孙永强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免、缓缴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谢 磊 审 判 员 杜军伟 审 判 员 赵红燕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宁绿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