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白民初字第192号 原告齐某某,女,1988年6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靳凤森,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1986年7月1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定于2014年11月7日上午9时整在滑县人民法院白道口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因原告齐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在规定的开庭时间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说明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齐某某负担。 审判员 聂世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郝田亮 |